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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神圣特利腾大公会议之命编纂、由教宗颁布的《罗马教理》初稿列表
·中译者序
·出版许可:奉教宗庇护五世之命刊行
·特利腾大公会议关于要理讲授的法令
·英译者序
·神圣特利腾大公会议要理 绪论
·神圣特利腾大公会议要理书第一部分
·信经第一端 “我信全能者天主父,
·信经第二端 “及其惟一子、我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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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经第四端 “在般雀·比拉多执政
·信经第五端 “祂下降阴府,第三
·信经第六端 “我信其升天,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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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经第八端 “我信圣神”
·信经第九端 “我信圣而公教会”
·第九条(续): “诸圣相通功”
·信经第十端 “罪之赦”
·信经第十一端 “肉身的复活”
·信经第十二端 “永生(常生)”
·第二部分 圣事总论
·论圣洗圣事1
·论圣洗圣事2
·论圣洗圣事3
·论坚振圣事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论圣洗圣事1
论圣洗圣事1
浏览次数:63 更新时间:2026-10-14
 
 

论圣洗圣事

一、认识圣洗圣事的重要性

从以上关于圣事总论的论述,我们可以判断:要正确理解基督徒信仰的教义,并实践基督徒的虔敬,了解公教会关于七件圣事所教导的信仰,是何等必要。信友尤其需要认识圣洗圣事,这一点从勤读圣保禄书信便可体会。宗徒不仅屡次,而且以最有力、充满天主圣神的语言,重提这端奥迹,颂扬其超然尊严,并在其中将吾主的死亡、埋葬与复活,作为我们默观与效法的对象。¹

因此,牧者绝不可认为,自己在这圣事的阐释上已经尽了足够的辛劳与关注。除了复活节和圣神降临节这两大节日——教会曾以最大的隆重与虔诚举行此圣事,并且根据古代惯例,其神圣奥迹特别应在此时加以解释——牧者也应在其他时候以此作为教导的主题。²

为此,最适宜的机会,似乎是在牧者即将施行此圣事、身边围绕着相当多信友的时候。在这种场合,诚然,他的阐释不能涵盖关于洗礼的一切;但他可以更容易地阐述一两端奥迹,同时信友在他所行的神圣礼仪中亲眼看见这些奥迹,并以虔诚的专注默想它们。这样,每个人都在领洗者身上看到一篇活生生的教训,便回忆起自己因洗礼进入基督徒生活时,向天主所立下的誓言,并反思自己的生活和品行,是否与基督徒的名号相称。

为使我们对这主题所说的话清晰明了,我们将解释此圣事的性质与实质;首先解释“洗礼”一词。

二、“圣洗”一词的意义

为使我们的讲解清楚明白,我们先解释圣洗的性质与实质;但在此之前,先说明“圣洗”一词的意义。众所周知,“洗礼”一词源自希腊文。虽然《圣经》中不仅用它来指这圣事中的洗涤,也用来指各种洗涤,³ 有时还借喻苦难;但教父们用它来指称的,不是泛指任何洗涤,而是特指这圣事中的洗涤,即按规定的圣事形式所施行的洗涤。在这个意义上,宗徒们屡次使用这词,符合基督建立这圣事的方式。⁴

圣洗圣事,圣教父们也以其他名称来指称。圣奥斯定告诉我们,它有时被称为“信德的圣事”,因为领受它,就是宣认我们对基督教义的全部信仰;⁵ 另一些人称之为“光照”,因为我们在洗礼中所宣认的信仰,使心灵得到光照:“你们要回想往日,那时你们蒙受光照之后,曾忍受了极大的艰苦战斗。”⁶ 圣金口若望在向领洗者讲道时,称它为“净化”,借此“我们清除旧酵,成为新面团”;他也称它为“埋葬”“种植”和“耶稣基督的十字架”:⁷ 这些名称的理由,都可以从圣保禄致罗马人书中找到。⁸ 圣德尼称它为“至圣诫命的开端”,理由很明显:洗礼是进入基督徒生活团体之门,从此开始遵守诫命。⁹ 关于洗礼的这些不同名称,牧者将简要地向信友说明。¹⁰

三、“圣洗”的定义

关于圣洗的定义,虽然圣作者给出许多,但对我们来说,从吾主在圣若望福音中所说的话,以及宗徒在致厄弗所人书中所说的,可以得出最恰当的定义:“人除非由水和圣神重生,不能进入天主的国”;¹¹ 宗徒论教会说:“以水洗,藉言语,来洁净她。”¹² 从这些话,洗礼可以准确而恰当地定义为:“藉水与言语而重生的圣事。”

我们本性上由亚当而生,是义怒之子;但藉洗礼,我们在基督内重生,成为怜悯的子女;因为“祂赐给了他们权能,成为天主的子女,就是那些信祂名字的人,他们不是由血,也不是由肉欲,也不是由男欲,而是由天主生的。”¹³

但无论如何定义洗礼,信友都应知道,这圣事由洗涤组成,并按吾主的建立,必须伴随某些庄严的话。¹⁴ 这是圣教父们一致的教义;圣奥斯定的话可以证明:“话与元素结合,便成为圣事。”信友更应牢记,洗礼的这些组成部分,以免陷入错误,以为存放在圣洗池中的水本身就是圣事。只有水真正用于洗涤,并伴随吾主所定的经文时,才成为洗礼圣事。¹⁵

四、圣洗圣事的质料

正如我们在论圣事总论时所说,每件圣事都由质料和形式组成;因此,必须指出洗礼圣事中,何者为质料,何者为形式。

洗礼的质料或元素,是任何天然水,就是单纯、未加任何混合、通常称为水的水;无论是海水、河水、池水、井水或泉水。吾主曾声明:“人除非由水和圣神重生,不能进入天主的国。”¹⁶ 宗徒也说,教会“藉水洗涤”得到洁净;¹⁷ 在圣若望书信中,我们也读到:“在地上作证的有三:圣神、水及血。”¹⁸ 《圣经》还提供其他证据,支持同一论点。

然而,当洗者若翰说,吾主将“以圣神及火施洗”时,¹⁹ 这话不应被理解为论及洗礼的质料,而应被理解为洗礼在灵魂内、由圣神内在运作所产生的效果;或者,若不作此解,则是指圣神降临节那天所行的奇迹,那时圣神以火的形状降临在宗徒身上,²⁰ 正如吾主所预言的:“若翰固然以水施洗,但不多几天以后,你们要因圣神受洗。”²¹

五、洗礼之水的预像和预言

水既是洗礼的质料,全能的天主便藉预像和预言加以预示,正如我们从《圣经》中所知。宗徒之长在他的第一封书信中说:那因世人罪恶重大、人心所思念的无非是邪恶²² 而淹没世界的洪水,正是洗礼之水的预像。²³ 此外,叙利亚人纳阿曼的洁净,²⁴ 贝特匝达水池的奇妙德能,²⁵ 以及许多明显象征此奥迹的类似预像,也都不必一一赘述。根据圣保禄致格林多人书,经过红海也是洗礼之水的预像。²⁶ 至于先知的预言,依撒意亚先知曾邀请所有口渴者前来饮用的水,²⁷ 厄则克耳在神视中看见从圣殿流出的水,²⁸ 以及匝加利亚所预见的“为达味家和耶路撒冷的居民,洗涤罪污和不洁而开放的泉源”,²⁹ 无疑都是预示洗礼之水救恩效果的预像。

六、为何以水作为洗礼的质料

水之所以适合作为洗礼的质料,正由其性质与效能显明出来。圣热罗尼莫在致奥西安努斯的信中,用许多论证来证明其恰当性。³⁰ 然而,关于此主题,牧者将教导:水既时刻可得、人人易取,就最适合作为这件对所有人本质上必要的圣事的质料;而且,水也最适合象征洗礼的效果:它洗去不洁,因此有力地表明洗礼的德能和效能,即洗去罪恶的污点。我们还可以加上:正如水冷却身体,洗礼也在很大程度上熄灭了灵魂中私欲偏情之火。³¹

然而,虽然在紧急情况下,不加任何其他成分的纯水足以作为洗礼的质料;但当以庄严礼仪公开施行时,公教会受宗徒传统引导,为更充分地表达其效能,一贯坚持添加圣油。³² 而且,虽然对所用水是否纯正——即是否符合圣事的要求——可能有疑问,但真正的、唯一的洗礼质料是天然水,这一点决无疑问。

七、圣洗圣事的形式

在仔细解释了质料——即组成圣事的两部分之一——之后,牧者应同样勤勉地解释第二部分,即形式,它与质料同等必要。在阐释此圣事时,牧者会意识到,必须格外用心和学习:不仅因为如此神圣奥迹的知识本身,就是信友喜乐的来源,正如人对神圣事物的认识通常那样;而且,也为了几乎每日的实际用途。此圣事,正如我们将在适当位置解释的,常由平信徒施行,尤其常由妇女施行;因此,有必要使所有信友,不论身份,都充分熟悉与其本质有关的一切。

因此,牧者将以清晰明确、适合各人能力的语言教导:洗礼真正和本质的形式是:“我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给你授洗。”这是吾主救主所交付的形式。当我们在圣玛窦福音中读到,祂给宗徒们命令:“你们要去使万民成为门徒,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给他们授洗。”³³ 通过“授洗”一词,公教会受自上而来的教导,最恰当地理解为:圣事的形式应表达施行者的行动,而这行动正是在他念出“我给你授洗”这几个字时发生的。³⁴

除了圣事的施行者之外,也应提及受洗者,以及洗礼的主要有效原因。因此,代词“你”和神圣位格的名称都被明确加入;这样,圣事的完整形式便由以下这些话表达出来:“我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给你授洗。”洗礼并非唯独圣子的工作,而是整个至圣圣三的工作。圣若望论及圣子说:“这一位就是那以圣神施洗的。”³⁵ 然而,我们宣认“因名”,而非“因诸名”,正是要明确宣告:圣三只有一个本性、一个天主性。“名”一词在此并非指位格,而是指神圣本质、德能和权能,这三者在三位中是同一的。³⁶

然而,应注意:在我们已证明是真正和本质的形式所包含的词中,有些是绝对必要的,省略其中一些,圣事便无法有效施行;另一些则不那么必要,省略了也不影响其有效性。属于后一类的,是拉丁形式中的“我”一词;它的力量其实已包含在“授洗”一词中。此外,希腊教会采用另一种表达形式,认为无需提及施行者,因此完全省略了“我”这个代词。希腊教会普遍使用的形式是:“愿基督的这仆人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受洗。”然而,根据佛罗伦萨大公会议的意见和定义,希腊形式是有效的,因为它所包含的词,已充分表达洗礼有效性所必需的要素,即当时真正施行了水的洗涤。³⁷

如果宗徒们有时仅以主耶稣基督之名施洗,³⁸ 那么,他们无疑是受圣神的默感,为在教会初期彰显主耶稣基督之名的光荣,并更有效地宣告祂神圣而无限的权能。然而,若我们更仔细考察,便会发现:希腊形式并未省略救主所命令的任何要素;因为耶稣基督之名暗含了父的位格(由祂派遣)和圣神的位格(祂受圣神傅油)。然而,宗徒们是否使用过这种形式,则不无疑问——如果我们接受圣盎博罗削³⁹ 和圣巴西略⁴⁰ 的意见;这两位圣教父圣德卓著、权威至高。他们解释,“因耶稣基督之名受洗”是与“因若翰之名受洗”相对而言,并说宗徒们并未偏离包含三位明确名称的通常而通用的形式。保禄在致迦拉达人书中似乎也以类似方式表达了自己:“你们凡在基督内受洗的,都穿上了基督”;⁴¹ 意思是他们是在基督的信仰中受洗,并未使用基督所命令的形式之外的任何形式。

八、洗礼可借浸水、倒水或洒水施行

关于此圣事之质料与形式,凡主要当务,已足以训导信友。但施行圣事时,也应遵守合法的洗涤方式,牧者因此应解释教会的教义。他将简要告知信友:根据教会的普遍做法,洗礼可借浸水、倒水或洒水施行,无论采用其中哪一种方式,都同样有效。洗礼中,水象征它所完成的精神洗涤,因此宗徒称洗礼为“水洗”。⁴² 这种洗涤,无论通过浸水(早期教会曾长期采用)、倒水(今为普遍做法)还是洒水(伯多禄给“约三千人”施洗时所用),都同样有效。⁴³ 洗涤一次或三次,对圣事的有效性亦无区别;圣大额我略致良德的信表明,洗礼以前可以、现在仍然可以以任何一种方式在教会中有效施行。⁴⁴ 然而,信友应遵循自己所属教会的做法。

牧者应特别小心:洗礼的洗涤不应任意施用于身体任何部分,而应主要施于头部,因为头部是一切内在与外在感官的主要所在;并且,施行洗礼者应在进行洗涤的同时,而非之前或之后,念出构成洗礼形式的词。

九、圣洗圣事由基督确立

在解释了这些事之后,也有必要提醒信友:圣洗圣事与其他圣事一样,是由基督设立的。关于此主题,牧者应经常指出与圣洗圣事有关的两个不同时期——一个是救主设立圣洗圣事的时期,另一个是基督定立圣洗圣事诫命、使其具有约束力的时期。

关于前者,这圣事是由吾主确立的,这一点是清楚的:当吾主受若翰洗时,祂赐予水圣化的德能。圣额我略·纳齐盎⁴⁵ 和圣奥斯定⁴⁶ 见证:那时水被赋予了重生进入精神生命的德能。圣奥斯定在另一处说:“从基督浸入水中的那一刻起,水便洗去了所有罪恶”;⁴⁷ 又说:“主受洗,并非因为祂需要被洁净,而是藉祂纯洁血肉的接触来净化水,并赋予水洁净的德能。”伴随这一事件的情形,提供了一个非常有力的论据,证明洗礼那时是由吾主设立的。至圣圣三的三位,即洗礼因其名而授予的三位,彰显了祂们庄严的临在:父的声音被听见,子的位格临在,圣神以鸽子的形象降下,天也为我们大开,我们藉着洗礼得以进入其中。⁴⁸

然而,如果我们问吾主如何赋予水如此伟大、如此神圣的德能,这确实是一个超越人类理解力的探究。当吾主受洗时,水被祝圣,用于洗礼的救恩用途;虽然它在受难之前设立,却从受难中获取所有德能和效能——因为受难可以说是基督所有行动的圆满,这一点我们确实充分理解。⁴⁹

第二个要区分的时期,即洗礼律令颁布之时,也同样无可置疑。圣教父们一致认为:在吾主复活后,当祂给宗徒们命令:“你们要去使万民成为门徒,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给他们授洗”⁵⁰ 时,洗礼律令对所有要得救的人便具有了约束力。这可以从圣伯多禄的话中推断:“天主因自己的大仁慈,藉耶稣基督从死者中的复活,重生了我们,为获得那充满生命的希望”;⁵¹ 也从圣保禄的话中:“祂为教会舍弃了自己,为能圣化她,以水洗,藉言语,来洁净她。”⁵² 在两段经文中,洗礼的义务都被指向吾主死亡之后的时期。吾主的话:“人除非由水和圣神重生,不能进入天主的国”,⁵³ 无疑也指祂受难之后的时期。

如果牧者尽心竭力,准确地向信友解释这些真理,他们必然会充分欣赏圣洗圣事的崇高尊严,并对其怀有最深的敬意;当我们反思圣神仍以其无形的运作,在施洗的那一刻,将那些无与伦比、价值无法估量的祝福倾注于人的心灵时,这敬意便会更加增强。这些祝福,在基督吾主受洗时,曾藉奇迹如此显著地显现出来。如果我们的眼睛,像厄里叟的仆人一样,⁵⁴ 一旦被开启,看见这些天上的事物,谁还会如此麻木,以至于不被洗礼所呈现的神圣奥迹所震撼,而满怀狂喜的钦佩呢!因此,当牧者向信友展开圣事的丰富时,使他们即使不能用肉眼看,也能以被信德之光照耀的灵魂之眼看见,我们岂不也应期待类似的结果?

十、圣洗圣事的施行者

其次,说明谁是此圣事的施行者,不仅合宜,而且必要;为使那些特别受托此职的人,能努力以虔敬和圣洁的方式履行其职务;并使没有人可以超越自己应有的界限,不合时宜地占据或傲慢地僭取属于他人的职务,因为正如宗徒所教导的,凡事都应有序。⁵⁵

因此,应告知信友:施行洗礼的人有三个品级。主教和司铎居于首位;他们对此圣事的施行权,并非通过任何特殊的授权,而是基于职务本身的权利;因为那命令是以宗徒们的名义向他们发出的:“去施洗。”⁵⁶ 主教们,的确,为不忽略教导信友的更重大责任,通常将其施行委托给司铎;但教父们的权威⁵⁷ 和教会的实践证明:司铎通过司铎品级固有的权利,行使这项职务;这权利授权他们在主教面前也能施洗。既然他们领受圣秩,是为祝圣圣体圣事,即和平与爱的圣事⁵⁸,他们就必须被授予权能,施行一切为使人分享这和平与爱所必需的圣事。

因此,如果教父们有时说,没有主教的许可,司铎无权施洗,应理解为论及在某些特定日子以庄严礼仪施行的洗礼。

主教和司铎之后,是执事。根据圣教父们的许多法令,未经主教或司铎许可,执事无权施洗。⁵⁹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施洗(但不包括庄严礼仪)的人,则属于第三个等级,也是最后一个等级;这一类包括所有人,甚至平信徒,无论男女,无论属于哪一派别。在紧急情况下,这权能甚至延伸至犹太人、不信者和异端者,只要他们有意做公教会在此职务行为中所做的。这些早已由古代教父和公会议的敕令所确立,并由特利腾大公会议再次确认。该会议宣布绝罚那些胆敢说“即使由异端者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施洗,并有意做教会所做的,也不是真洗礼”的人。⁶⁰

在此应赞叹天主的良善和智慧

在此,让我们赞叹吾主至高的良善和智慧。祂既看到此圣事对所有人的必要性,不仅建立水——没有什么比水更为日常所用——作为其质料,而且把它的施行置于所有人的权限之内。然而,在其施行中,正如我们已观察到的,并非所有人都被允许使用庄严礼仪;这并不是因为礼仪和仪式比圣事更尊贵,而是因为礼仪对圣事的必要性较低。

洗礼施行者应遵守的秩序

然而,不要让信友想象,这职务被不加区别地赐予所有人,以致取消了施行洗礼者之间应有的秩序:当有男人在场时,女人不应施行;有圣职人员时,平信徒不应施行;当有司铎在场时,司铎以下的圣职人员不应施行。然而,助产妇若习惯于施行洗礼,而当时在场虽有一名男子,却不熟悉施行方式,那么,由她们来施行这似乎更适合男子去做的事,也不应受到指责。

十一、代父母:源远流长的制度及其设立理由

对于那些我们迄今已解释的施行洗礼的人,还要加上另一类人。他们根据教会最传统的做法,在洗礼池旁协助;他们虽然以前被教父们以代父母或保人的共同名称称呼,现在被称为代父和代母。⁶¹ 由于这职务几乎对所有平信徒都适用,牧者应谨慎而准确地教导其主要职责。

他首先要解释:为何在洗礼中,除了施行圣事者外,还需要代父和代母。如果我们牢记洗礼的性质,即它是一种精神重生,我们借此成为天主的子女——关于此,圣伯多禄说:“应如初生的婴儿,渴慕那纯正的精神奶水”⁶²——那么这种做法的适当性便立即显现。因为,正如每个人出生后,需要一位保姆和教师,藉其帮助和勤勉,他得以成长,并接受学识和道德的培养;同样,那些藉重生洗礼之水而获得精神生命的人,应被托付给某人的忠诚和审慎,从他那里他们可以汲取基督徒信仰的训导和基督徒虔敬的精神;并如此在基督内逐渐成长,直到借天主助佑,最终达到完美成人的圆满年龄。

如果我们还记得,被委以本堂区公共教导之责的牧者,没有足够时间承担儿童在信仰基础方面的私下教导,这必要性就显得更加迫切。对于这一非常传统的做法,我们有圣德尼的光辉见证:“我们的神圣领路人(他如此称呼宗徒们)注意到了此事,他们以其智慧规定:婴儿应按这神圣的方式被引入教会——他们的亲生父母应将他们托付给一位精通神圣事物的人照顾,如同交给一位导师;在他之下,作为属神父亲和其得救的监护人,孩子可以度过余生。”⁶³ 这一教义也为教宗依基努所证实。⁶⁴

洗礼所缔结的神亲关系

因此,教会明智地规定:不仅施洗者与受洗者之间缔结神亲关系,代父代母也与代子代女及其父母缔结;因此,他们彼此不能合法缔结婚姻,若缔结,婚姻无效。

代父母的职责

信友也应被告知代父母的职责;因为在教会中,代父母职务被如此忽视,以致其名称虽存,却几乎没有人真正了解它的神圣意义。因此,让所有代父母时常记住:他们负有严格的责任,对其代子代女不断警醒,并仔细地以基督徒生活的准则教导他们;好使他们一生都能忠于自己成为代父母时所立下的庄严承诺。

关于此,圣德尼的话值得注意。他代表代父母说:“我承诺,通过我不断的劝勉,引导这孩子,当他到了懂事的年龄,开始认识信仰时,帮助他弃绝一切与其基督徒召叫相悖的事物,并宣认和履行他在洗礼池所作的神圣誓愿。”⁶⁵ 圣奥斯定也说:“我最恳切地劝告你们,凡已在洗礼中担任代父母者,要记住你们在天主面前,为那些你们已承诺担任其代父母的人作了保。”⁶⁶ 事实上,任何承担职务的人,首要职责就是忠实地履行它所加给他的责任;而那庄严宣称自己为他人之导师和监护人的人,更不应在被监护人需要照顾和保护时,置之不理。

论到代父母的职责,圣奥斯定用几句话概括了他们有义务向其代子代女内心灌输的教导训示:“他们应劝导他们保持贞洁,热爱正义,珍爱爱德;而且,最重要的是,他们应教导他们信经、天主经、十诫和基督徒信仰的基本要素。”⁶⁷

不应做代父母的人

因此,不难决定谁不可作为代父母。对那些不愿忠实地履行其职责,或不能仔细准确地履行的人,这神圣的托付无疑不应委托给他们。因此,除了亲生父母(为标示这种精神养育与肉体养育之间的巨大区别,他们不被允许承担此责)外,异端者,特别是拒绝承认基督为默西亚、并持续反对公教会信仰的犹太人和不信者,决不应被接纳为代父母。这些公教会的敌人,其思想和关怀是不断致力于以谎言遮蔽真信仰,并颠覆所有基督徒的信仰。⁶⁸

代父母的数目

特利腾大公会议也规定,代父母人数应为一名男性或一名女性,或至多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因为过多的导师可能扰乱纪律和教导的秩序;同时,也是为防止神亲关系过度增加,以免妨碍合法婚姻在社会中更广泛地缔结。⁶⁹

十二、因原罪,人人都需要洗礼

如果以上所解释的道理,对信友是重要的,那么,知道吾主所立的洗礼律令及于所有人,也同样重要;以致他们除非藉洗礼的恩宠重生,无论父母是基督徒还是不信者,生来便处于承受永苦与永死的地步。因此,牧者有责任经常阐释福音的这些话:“人除非由水和圣神重生,不能进入天主的国。”⁷⁰

这律令不仅及于成年人,也及于婴儿。教会从宗徒传统接受了这一解释,并由教父们的共同见证加以证实和巩固。此外,不应认为基督会拒绝把洗礼圣事及其恩宠赐给儿童,论到他们祂曾说:“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不要阻止他们,因为天国正是属于这样的人”⁷¹——祂曾拥抱他们,给他们覆手,并祝福他们。⁷²

再者,当我们看到圣保禄给整个家庭施洗时,⁷³ 儿童显然也在其内,也必须在洗礼的净化之水中被洗净。割礼既是洗礼的预像,也为这一古老做法提供了有力的论据。众所周知,儿童在第八天受割礼。⁷⁴ 如果“人手所行的”割礼能“脱去肉欲之身”,对儿童有益,那么,洗礼——基督的割礼,非“人手所行”——岂不更对儿童有益吗?

最后,用宗徒的话说:“如果因亚当一人犯罪,死亡就藉着他一人统治了众人;那么,那些领受丰盛恩宠和正义恩赐的人,就更要藉着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⁷⁶ 如果儿童因亚当的过犯而继承了原罪的污点,那么,岂不更有理由得出结论:藉基督救赎功绩的恩宠,他们必被赋予正义,并有资格在永生中与基督一同为王吗?这幸福的圆满,唯有藉洗礼才能实现。⁷⁷ 因此,牧者将强调为婴儿施洗的绝对必要性,并以基督徒的训导,逐渐塑造他们幼小的心灵,使之趋向虔敬;正如智者用这些美妙的话所说:“你教导孩童应行的道路,待他老去,他决不会离开。”⁷⁸

信仰如何在洗礼中赋予婴儿

婴儿在受洗时领受信仰的奥秘恩赐,这是毫无疑义的。并非因为他们自己明确地同意而相信,而是因为他们自身无能为力,便由父母的信仰来弥补——前提是父母所宣认的是真信仰。若父母没有真信仰,则用圣奥斯定的话说,便“由圣徒普遍团体的信仰”⁷⁹ 来弥补。因为他们可以说,是由整个圣徒团体呈献给天主,领受洗礼的;这团体的成员因他们的入门而喜乐,并因爱德而在圣神内共融。

婴儿应尽快受洗

应热切劝勉信友:一旦婴儿能安全地被送至圣堂,就应尽快为他们施行庄严的洗礼。婴儿若不领洗,便不能进入天国;因此,不难想见,那些因疏忽而让婴儿迟迟未领受圣事恩宠,超过必要的时间,尤其是在如此脆弱的年龄,又极易遭遇无数死亡危险,其罪过何其深重。⁸⁰

十三、成年人应被邀请和准备接受洗礼

至于已享有完全理智能力的成年人,例如生于不信者家庭的人,初期教会为这类人所遵循的做法,与对待婴儿不同:应向他们宣讲基督徒信仰,并热切地劝勉他们接受。

他们若皈依天主,就应被告知,不可将洗礼拖延到教会所规定的时间之后;经上写着:“不要迟延归向主,不要日复一日地推迟。”⁸¹ 他们也应受教:完全的皈依,就在于藉洗礼重生。

此外,他们推迟洗礼越久,就越久被剥夺其他圣事的施行和恩宠;这些圣事坚固基督徒的信仰生活,并且只有通过洗礼才能领受。他们也被剥夺了洗礼那不可估量的恩宠;这救恩之水不仅洗去过往一切罪恶的污点,而且以神圣恩宠丰富灵魂,使基督徒能避免日后的罪恶,并保存正义与无罪这无价宝藏。这些效果,公认为构成了基督徒生活的完美总纲。⁸²

为何成年人的洗礼要推迟

然而,教会并不仓促为这些要求领洗者施行洗礼,而是规定将其推迟一段时间;这种延迟并不像在婴儿身上那样,伴随着同样的危险。并且,即使成年人因任何变故而未能领洗,他们接受洗礼的意向,以及对过去罪恶的悔改,仍将使他们获得恩宠和正义。

此外,这种延迟似乎还带来一些益处。教会必须特别小心,免得任何心怀伪善和欺骗的人接近此圣事;藉一段时间的延迟,望教者的意图也可得到更好的查明。这项谨慎的预防措施,源自古代公会议通过的一项敕令,其大意是:犹太皈依者在被接纳进入慕道者行列之前,应先度过几个月。望教者也因此受到更好的教导,明白自己将要宣认的信仰和将要实践的信仰生活准则;并且,当圣事在复活节和圣神降临节所指定的日子以庄严礼仪施行时,也受到更大的敬重。

然而,若有正当理由不容延迟,例如面临迫近的死亡危险,则不应延迟施行;特别是如果候洗者已充分接受了信仰奥迹的教导。我们发现,斐理伯和宗徒之长正是这样做的:一旦有人宣认愿意接受基督的信仰,他们便立即施行洗礼。斐理伯给女王冈达刻的太监施洗,伯多禄给科尔乃略施洗,都没有任何延迟。⁸³

成年人领洗所需的准备

信友也应受教,明白望教者所必需的准备:首先,他们必须愿意并切望领受洗礼;因为洗礼既是我们死于罪恶、誓度新生活的圣事,便只应施予那些自愿领受的人,不可强迫任何人。因此,我们从神圣传统得知:教会的做法始终是,除非先询问本人是否愿意领受,否则不给任何人施洗。⁸⁴ 这种意愿,即使对婴儿也假定并不缺乏——因为教会代他们回答时,已用最明确的话替他们宣告了。

(译注:“这并不是说婴儿本人已经作出信仰的抉择,而是说:教会的意愿代表了他们的意愿,正如父母代表幼小子女作出有益于他们的决定。”)

何时给精神失常者施洗,何时不给

精神失常者若偶有清醒间歇,而在这些清醒间歇期间未表示愿意受洗,不应接纳他们受洗,除非在死亡临近的极端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若他们在陷入精神失常之前曾表示过受洗的愿望,就应为他们施行圣事;若没有这样的表示,就不应接纳他们受洗;⁸⁵ 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昏睡不醒者。但如果他们从未具备理智,教会的权威和实践决定:如果一个人从来没有运用过理智(译注:“例如先天性重度智障者”),教会就按给婴儿施洗的同一原则,为他施洗。

成年人洗礼所需的三个条件

除了受洗的愿望外,为获得圣事的恩宠,信仰也同等必要:吾主说:“信而受洗的,必要得救。”⁸⁶ 另一个必要条件是为过去的罪恶痛悔,并坚定决心不再犯。若有人仍旧受罪恶习惯的奴役,竟敢接近洗礼池,就应立即予以拒斥;因为,还有什么比那些执意沉溺于不洁情欲、顽固不肯悔改的人,更能阻碍圣事的恩宠和德能呢?

领洗既以穿上基督、与祂结合为目的,那么,显然,那执意固守罪恶的人,就应从神圣的洗礼池前被拒绝。尤其因为我们记得:凡属于基督和祂教会的一切,都不应徒然领受;并且,就圣化和救恩的恩宠而言,那些决意随从肉体而非随从圣神生活的人,领受洗礼也是徒然。⁸⁷ 然而,就圣事的有效性而言,如果成年人在受洗时,有意领受教会所施行的洗礼,他无疑有效地领受了圣事。因此,对那些如《圣经》所说“心中刺痛”,并问他和宗徒们该做什么的众人,伯多禄回答:“你们悔改吧!你们每人要以耶稣基督的名字受洗”;⁸⁸ 在另一处:“所以,你们悔改,并回心转意吧!好消除你们的罪过。”⁸⁹ 圣保禄致罗马人书也清楚表明:受洗者应完全死于罪恶;因此他劝告我们,“也不要把你们的肢体交与罪恶,作不义的工具;但要把自己奉献给天主,作正义的工具。”⁹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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