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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天主的存在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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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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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3756 更新时间:2007-2-19
 
 
 

前言:

      中世纪最伟大的形上学家当推多玛斯.亚奎纳,如果说亚里斯多德对希腊哲学是集大成者,那多玛斯则是对西方一千五百年的哲学思想集大成的人物,而本院主保之一正是圣多玛斯,他是一位哲学家兼神学家,虽然他区分了启示的神学及哲学,可是他本人却不刻意以哲学本身来为哲学做系统性的说明,甚至在驳异大全中也含有神学
的成份
,他哲学内容所考虑的对象是「可启示的」,即可能己经启示的而却没有启示出来,以及不需启示而却己经启示的,藉人的理智便可以确定的,如:天主的存在。
      
神存在的各种论证:从历史上看来,最先是由于观察到自然界的秩序,使开始时期的西方哲学推论到宇宙之精神本原。目的论证的雏形状态已可于亚那撒哥拉斯见之,后来又在柏拉图、西塞洛以及斯多亚学派中出现。二、三世纪的基督徒护教学者明白地应用目的论证,以证明位格的、超越世界的神。──柏拉图的观念学说,已包括以完美的不同层次来证明神存在的基本思考:万物中各种不同程度的美和善显示出它们是借着分享而成为美和善,因此应以最完全的美和善本身来做为它们最后的基础和模型。这些思想格外影响了奥古斯丁和安瑟莫,并且通过他们影响了多玛斯及士林学派。

    1亚里斯多德的运动论证从物体的激活为起点,尤其是天体的运转,按此推出第一主动者为神﹔神本身不动,因为祂仅以被希求的目标身分推动一切。相反地,多玛斯却证明神亦为运动之主动因,而不会破坏衪的不变性;更重要的是,他指出「运动」是由潜能至实现的转变,因此把此一论证提高到形上层次。
然而,这个论证均遭受许多士林哲学家们的批评。──西塞洛和初期基督徒护教学者,在各民族对神存在的普遍信念中找到证明神存在的基本思想(历史或民俗学论证)。──奥古斯丁从不变的真理做出发点,认为不变真理以第一及自立真理为先决条件。
       
奥氏这一论证被人作了若干不同解释。但他大约并无意主张后人所称的观念论证,即从某些观念推论到它们具备必然的存有基础,而是从不变真理推论到神为光照人灵魂的光明及自立真理;这不变真理是任何真实事物的根源与模型。──安瑟莫最先尝试以心灵中的神的观念来证明神的存在。此一论证十八世纪时被命名为存有论证,曾为笛卡尔、史各都和莱普尼兹所接受,后二人则更细致地重新对之加以思考。另一方面,不但康德反对此一论证,多玛斯及士林学者也大多拒绝接受。──多玛斯用以证明神存在之著名的「五路」,久已成为古典性论证。五路均藉形上因果原理之助,推论出神系宇宙之第一原因。

      2十八世纪末 基督徒护教学者为反抗当时的无神论,曾发展出神存在的其它论证。他们起初区分形上的、物性的和道德的论证。以后他们逐渐忽略形上论证,宁喜物性的(其中尤喜欢所谓「物性──神学论证」,亦即目的论证)与道德的论证。目前对诸论证作系统探讨时,重点己与上世纪末期叠床架屋的诸论证大异其趣:虽然论证「天主存在」有各种方法,但我人目前所最强调的是各种论证的预设及其推论的坚实性,因此从这一观点看来,圣多玛斯的古典论证,辅以近代士林哲学家的理性论证,二者 在相辅相成下,对天主存在的论证当更具有其周延性,此不仅是本论文的主要结构内容及研究中心,且二者值得取法之处,在于它们以世间存有物之可用经验确定的特征为起点,这些特征显示出有关事物之形上的适然性,最后,借着形上因果原理结论出一个作为宇宙第一原因的超越此世的神──天主。
                  
                              
第一章    论证前的探讨
                  
                          
第一节     天主存在不是理性及感觉
直观的对象

       天主存在不是人的理性直观的对象。因为理性直观的对象该是人性理智的本有对象,是人知觉所可认识  的,但天主在人的知觉上不可认识,所以天主存在不是理性直观的对象。再者,若天主存在是人现世的理性直观的对象,则教会的启示与奇迹便是不可能且是不必要的,也因此本体论者便可否认超性的启示与超性的事理了。

       「天主是存在」,就逻辑学的语句解释,是肯定句。「天主」是主词,「是」是动词,「存在」是述词。肯定句的述词就内涵说,该完全属于主词。故「存在」的内涵该完全适合于主词「天主」的内涵。就此理论言,天主的本质与存在是一样的。但就我们的认识言,人无法在现世能直觉出天主本质与存在同一样。所以,天主存在不是理性直观论的本有对象。

       天主存在也不是人的感觉直观的对象。因为感觉直观是与人的生命有关,生命生活中的「感觉」、「行为」、「善意」等,都是帮助人以理性的方式认识天主的,它们是寻求天主的机缘与动机,而不是寻求的直接目的。况感觉、行为、善意等是属于人的主观特性,此特性因人的心理与生理不同而殊异,而同一个人又因时间、气候、环境、地方的不同而变迁。故「感觉、行为、善意」不能做为一个肯定的标准。更不能做为寻求天主的方式,因为证明天主存在的方法该是始终一贯、恒久不变,更不能被外界环境事物所左右的。故人的感觉直观不能寻求出天主存在,换言之,天主存在不是感觉直观论的本有对象。
                  
               
第二节       天主存在不可藉「本体论证」来论证

      本体论证首先由圣安瑟莫所提出。

      其原文如下:「那怕一个傻子他也深信,至少在思想中有这样一种东西,它是最伟大者,我们不能想象有比它更伟大者。因为当他听说这个最伟大者时,他了解这个名词的意义。而凡被了解的东西,必存在于思想之中,我们也可以想象它也存在于实在界。而存在于思想中又存在于实在界者,比单存在于思想中者更为伟大。所以,如果那个最伟大者单存在于思想之中,那么将会有一个东西比它更为伟大。最伟大者而同时又不是最伟大者,这是不可能的(矛盾的)。所以无疑地有着这样一种东西存在,它是最伟大者,我人不能想象有比它更伟大者,它不仅存在于思想中,而且也存在于实在界。所以这个最伟大者一定存在,我们甚至不可能想象它不存在。」

       将本体论证系统化:

       命题一:「神」一词的意义是指一个吾人无法想象有比祂更伟大者,甚至连那些否认神之存在的傻子们也承认这种说法。

      命题二:此所能想象得到之最伟之物不能仅存在于思想中。因为存在于思想中同时又存在于实在界之物要比仅存在于思想中之物更伟大,于是仅存在于思想中之物就不那么伟大,也因此就不是所能想象得到之物中之最伟大者。而实际上吾人能想象一个没有比此物更伟大之物(即祂是最伟大之物)存在于实在界,故倘若仅存在于思想中之物,是一个比它更伟大之物,无法想象得到之物,此物(仅存在于思想中之物)同时又是一个比它更伟大之物能想象得到之物──存在于思想中,同时又存在于实在界之物,此显然是矛盾的,故不可能也。

       命题三:此最伟大之物之不存在乃无法想象得到的。理由是,一物其不存在,无法想象得到要比其不存在能想象得到之物更伟大。但倘若一个没有比祂更伟大之物之不存在可以想象得到的,那么,同一个无法想象比祂更伟大之物同时又不是无法比祂更伟大之物,因为实际上有一个比祂更伟大之物可以想象得到的,此物(最伟大之物)就是其不存在无法想象得到之物,故傻子们会在心中说出他们所不能想象得到的东西:神不存在。

      结论:无疑地,一个无法想象比他更伟大之物,应不但存在于思想中,且应存在于实在界,其存在是如此实在以致其不存在非吾人所能想象得到的,此物即神也。

      多玛斯指出安氏论证的缺点:

      1、不是所有人都认为「神」一词,是吾人所能想象到之物中之最伟大者,因为许多人还认为神为物体。
      2
、纵然大家都同意「神」一词,意指吾人所能想象得到之物中之最伟大者,此并不意味祂必定存在于实在界,因为观念界与实在界或思想界与本体界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二界,绝不可混为一谈。天主存在不能用「本体论证法」证明,因为「本体论证」证明天主存在的方法是由观念层次跳入实在系统,若没有先假定实物存在,则不能由观念层次跳入实在 层次,而证明「天主存在」不能用越级跳跃法。而且,由观念系统跳跃到实物系统,在逻辑学言,是不可以的,因为前提与结论不相合,大前提与小前提都是观念系统,在观念层次;而结论应该属观念系统,在观念层次。本体论证用的前提是观念的,而结论「天主存在」却是实在的,不合逻辑学的推理论证;因为由「无限完善的实有」观念做前提而结论出的是「天主为该无限完美的实有」,而不能推论出「无限完美实有」的天主实在存在,故本体论证不是证明天主存在的正统方法。换言之,天主存在不能藉「本体论证」法来证明。
                  
                       
第三节       天主存在并非不显自明

      所谓不显自明,即不需费思想,找寻理由来证明天主的存在,即主张「天主存在」是自身明显的,甚至认为和它冲突的论句,都是不可设想的,而其所以有如此的意见,其来源如下:7一部分来自习惯。人人有生之初,从最早的时期,就习惯耳听口呼天主圣名,习惯成自然,彷佛是第二天性,特别那从有生之初,就养成的老习惯,有和天性相同的效力。为此,人心从孩童时期,浸润濡染吸收而养成的信念,坚持固执,认以为当然真实,竟和本性自然,和自身显明的公理,没有分别了。

      另一部分来自混乱。「自身显明」分两种,而不可混乱。但有人将以下两者混为一谈,故此陷入错误,即有些真理,是绝对自身显明;另有一些真理,却是相对的自身显明,即「天主存在」固然是一条绝对自身显明的真理,因为,在天主的本身本体,天主自身之所是,乃是自己的生存。这样的显明,是客观的显明;但对于我们,主观方面,相对来说,却不是显明的:因为天主本体自身是什么?不是吾人心智所能接触的,故无适当的知识及定义,并且多玛斯对「天主存在并非不显自明」所提出的理由如下:

第一条理由,一知「天主」二字的名理,立刻便知「天主存在」,并不是必然的。一因,连承认天主存在的人,也都不知「天主是至高无上,再无更高者堪人设想」。再者,纵令众人都用「天主」二字,指示「至高无上更高者不可设想」的意义,名理虽然高大,但在万物的自然界和实有界,仍不见得,必须有这样的一个实体存在。「想天主的名理,故想天主存在」这不是必然真实的,假设是必然的,「想天主的名理,必想天主的存在,故天主存在」,仍不是必然的。同理,「想至上存在」不足以保证「至上真实存在」。「既承认至上真实存在,又想在至上以上,又有更高的至上」,这是自相矛盾的。「不承认至上存在,同时想在至上以上,尚有更高的至上」,便没有自相矛盾之处。

第二条理由,拟成命题:「假设天主不存在是可以设想的,那么天主以上有某更高的实体,也便是可以设想的」,但此大前题也不是必然的,因为任何某物,它可以被人设想不存在的理由,不必是来自它自己生存方面的不完善,或不确实;它本身的生存,依它本体的实际,是显明至极的,例如天主,但来自吾人智力方面的薄弱,不足以直见天主的本体,但能直见天主造生的效果,并从此效果推测而知天主,如此正是理智推理的论证法。

第三条理由,「物之整体大于其部分」,这样的公理,为知道「整体」是什么的人,才是自身明显的,但为不知道的人,一点也不明显;同理,为明见天主本体的人,「天主存在」这个论句,是自身明显至极的。但是为现世的吾人,完全不是显明的,因为吾人在现世无力明见天主的本体,因此为知天主存在,吾人只有绕道于天主的效果,即效果推知原因。

第四条理由,「人本性自然追慕天主,故人本性自然认识天主」,追慕和认识,所用的途径应是相同的,而人追慕天主,不是直接追慕天主的本体,而是先追求人本性自然的生活幸福,此种幸福不是天主本体的至善,而仅是那至善的肖像或拟似,并以爱肖像之爱为途径,藉以爱及本体,同样,人必须先考察天主的效果,在其中,发现天主的肖像或模样,然后用模样或肖像所呈现的特点,作思想的出发点,用理智推证的方法,逐步推究,达到最后的结论,因以认识天主的本体。

第五条理由,「天主是万物可知的原因」,此定理在说明,天主用祂的灌输能力,将我们所有的一切知识,产生在我们心智以内,凡吾人所有的知识,都是以天主的灌输为原因,而是天主的效果,但却不可误认天主,是万物可知的,或知识的先备要素,因而主张:欲知万物,必先知天主;犹如欲知低级概念或结论,必先明知最高概念或不证自明的公理,这是与事实不合的,因为事实上,人知万物时,不先知天主。天主是知识的原因,不是知识内含的公理,故不是直观可见的对象。

      由以上的理由可知,人的知识能力及万物可知之理,都是天主造生的,但人直观面前,只见万物并领悟物理,却见不到天主,因此说明了「天主存在并非不显自明」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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